被调查会员:姓名 金瑞彬 ,性别 男 ,所在律师事务所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 ,职业 专职律师 ,执业证编号 13204201810046884 。 常州市律师协会于 2021 年 6 月 24 日受理了 常州市司法局转办的 金瑞彬 办理利益冲突案件 一案。本案于2021 年 6 月 25 日以常律惩〔2021〕 28 号立案调查。被调查会员就相关内容提交了《情况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1 年 6 月 27 日,本会作出了对被调查会员的拟处分决定。被调查会员放弃了听证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查明的事实: 被调查会员于2016年7月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离职,离职前担任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2018年6月正式成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021年5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法院在职、离任人员担任律师情况甄别统计工作中发现被调查会员存在违反禁业限制的行为。调查员经核实后查明被调查会员在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了(2017)苏0411执异第30号、(2017)苏0402民初3310号、(2018)苏0412民初2365号、(2017)苏0412民初2786号等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下: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院在职、离任人员担任律师情况甄别情况统计表》;(2017)苏0411执异第30号、(2017)苏0402民初3310号、(2018)苏0412民初2365号、(2017)苏0412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被调查会员的《情况说明》。 综上,本会认为: 被调查会员在禁业期内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六条关于法官禁业限制的规定。鉴于被调查会员在禁业期内承办的案件数量较多,利益冲突行为严重,尽管其违规行为距离受理本案之日已经超过两年,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仍应予以处分。 综上,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九)项之规定,被调查会员的行为已构成利益冲突,本会决定如下: 给予 金瑞彬 律师 警告 的行业纪律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江苏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常州市律师协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