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查会员:马鹏飞,男,1974年**月**日生,汉族,本科学历,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74********,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0510179847,住址:常州市天宁区****苑**幢**单元**室。 常州市律师协会于2021年7月6日受理了常州市司法局移交的《关于部分律师违法违纪的调查报告》,该材料反映被调查会员存在妨碍司法公正、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规行为。常州市律师协会于2021年7月7日决定对被调查会员行为立案调查,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查明的事实: 一、2016年至2018年,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马鹏飞律师利用陈洪担任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原民一庭庭长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洪为其介绍的案件,并请托陈洪对其代理的相关案件给予关照,马鹏飞先后7次给予陈洪现金、购物卡及烟卡等财物合计价值26830元。 二、2021年7月6日,常州市司法局作出常司罚决字〔2021〕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马鹏飞律师“向法官行贿”的行为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马鹏飞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合并停止执业四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综上,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 马鹏飞律师违规行为符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常州市律师协会决定如下: 中止马鹏飞律师会员权利四个月(中止会员权利期限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江苏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常州市律师协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