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调查会员:朱云,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本科学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2********,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4201010579139,住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公馆**幢**单元**室。 常州市律师协会于2021年7月6日受理了常州市司法局移交的《关于部分律师违法违纪的调查报告》,该材料反映被调查会员存在妨碍司法公正的违规行为。常州市律师协会于2021年7月7日决定对被调查会员行为立案调查,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查明的事实: 一、2016年至2019年,被调查会员利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原民三庭庭长、民一庭庭长陈洪的职务便利,请托陈洪在相关案件上谋取利益,并分别于2016年、2018年和2019年每年春节前,先后3次给予陈洪加油卡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 二、2021年7月6日,常州市司法局作出常司罚决字〔2021〕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朱云律师停止执业一个月的行政处罚(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综上,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 朱云律师违规行为符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二款:“会员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期限的停业整顿或者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该会员所在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对其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相应期限的纪律处分决定。”常州市律师协会决定如下: 中止朱云律师会员权利一个月(中止会员权利期限自扣缴执业证书之日起计算)。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江苏省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常州市律师协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